菲律宾金百利娱乐真钱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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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采取符合农村特点的有效方式,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
第三十一条 推动基层党组织、基层单位和农村社区有针对性地加强农村群众性思想政治工作。
加强对农村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应对解读,健全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机制,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农村社会心态。
深化文明村镇创建活动,进一步提高县级及以上文明村和文明乡镇的占比。
第三十二条 保护、利用乡村传统文化,实施农耕文化传承保护工程。
划定乡村建设的历史文化保护线,保护文物古迹、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传统建筑、农业遗迹、灌溉工程遗产。
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
实施乡村经济社会变迁物证征藏工程,鼓励乡村史志修编。
第三十三条 加强农村公共文化建设,按照有标准、有网络、有内容、有人才的要求,健全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发挥县级公共文化机构辐射作用,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现乡、村两级公共文化服务全覆盖。
培育挖掘乡土文化本土人才,开展文化结对帮扶,引导社会各界人士投身乡村文化建设。
推进文化惠民,公共文化资源要重点向乡村倾斜。活跃繁荣农村文化市场,丰富农村文化业态,加强农村文化市场监管。
第三十四条 规划引导乡村特色文化产业,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农耕文化产业展示区、特色文化产业乡镇、文化产业特色村和文化产业群。
第三十五条 完善群众文艺扶持机制,鼓励农村地区自办文化。
传承和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民群众性体育活动。
鼓励开展群众性节日民俗活动,支持文化志愿者深入农村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章 基层建设与乡村治理
第三十六条 大力推进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负责人,推行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
提倡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员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中党员应当占一定比例。
加强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引导其始终坚持为农民服务的正确方向。
第三十七条 整体优化村党组织带头人,加大从本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人员、本乡本土大学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中培养选拔力度。以县为单位,逐村摸排分析,对村党组织书记集中调整优化,全面实行县级备案管理。
健全从优秀村党组织书记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考录乡镇公务员、招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机制。通过本土人才回引、院校定向培养、县乡统筹招聘等渠道,每个村储备一定数量的村级后备干部。
全面向贫困村、软弱涣散村和集体经济薄弱村党组织派出第一书记,建立长效机制。
第三十八条 加强农村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教育引导广大党员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
加强农村流动党员管理,注重发挥无职党员作用。加强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定期走访慰问农村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三十九条 将抓党建促脱贫攻坚、促乡村振兴情况作为每年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巡视、巡察工作内容,作为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在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抓好中央政策落实方面的作用,加强对落实情况特别是涉农资金拨付、物资调配等工作的监督,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严肃查处发生在惠农资金、征地拆迁、生态环保和农村“三资”管理领域的违纪违法问题,坚决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严厉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
第四十一条 加强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完善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规范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选举办法,健全民主决策程序。
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等,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基层协商格局。
创新村民议事形式,完善议事决策主体和程序,落实群众知情权和决策权。
全面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健全村务监督机制,推行村级事务阳光工程。
第四十二条 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意识,将各项政府涉农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向基层延伸,创新监管方式,推动执法队伍整合、执法力量下沉,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
加大农村普法力度,提高农民法治素养,引导广大农民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
健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公益法律服务。
第四十三条 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推动社会治安防控力量下沉,加强村民群防群治队伍建设。
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黄赌毒盗拐骗等违法犯罪,依法加大对农村非法宗教活动和境外渗透活动打击力度,整治农村乱建庙宇。
完善县乡村三级综治中心功能和运行机制。健全农村公共安全体系,持续开展农村安全隐患治理。
第四十四条 建立道德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实现家庭和睦、邻里和谐、干群融洽。
深入推进移风易俗,开展专项文明行动,遏制大操大办、相互攀比、“天价彩礼”、厚葬薄养等陈规陋习,深化农村殡葬改革。
第六章 公共服务与城乡一体
第四十五条 把国家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放在农村,促进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资源向农村倾斜,逐步建立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十六条 高度重视发展农村义务教育,推动建立以城带乡、整体推进、城乡一体、均衡发展的义务教育发展机制。
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每个乡镇至少办好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完善县乡村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网络。
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支持教育基础薄弱县普通高中建设,统筹配置城乡师资,并向乡村倾斜,建好建强乡村教师队伍。
加强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建设,有针对性地设置专业和课程,满足乡村产业发展和振兴需要,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
第四十七条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加快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农村养老服务体系,以乡镇为中心,建立具有综合服务功能、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机构,与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农村特困供养服务、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相互配合,形成农村基本养老服务网络,鼓励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落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及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做好农民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
第四十九条 完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基本实现每个乡镇都有1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都有1所卫生室,每个乡镇卫生院都有全科医生,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稳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
第五十条 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
加强培育社会组织,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以及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设置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引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等方式,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以及困境儿童提供关爱服务。
第五十一条 支持各类群体围绕乡村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开展创业活动,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鼓励地方设立乡村就业创业引导基金,加快解决用地、信贷等困难。
第五十二条 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合理引导产业梯度转移,创造更多适合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会,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引导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支持就地就近就业,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基地建设。
结合农村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鼓励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就近吸纳农村劳动力务工。
第五十三条 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加强乡镇、行政村基层平台建设,扩大就业服务覆盖面,提升服务水平。
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打造线上线下一体的服务模式。
第五十四条 不断扩大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符合条件的未落户农民工在流入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以及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